(一)推行首问负责制。接受企业、投资者、群众和基层工作人员首次问询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者。对服务对象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,要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接待和登记,凡是在本岗位能够一次办结的事项,必须一次办结;需要解答的要耐心解答,不准推拖和误导;涉及到有关部门的,要热情地帮助联系,与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进行对接。
(二)推行服务承诺制。根据本部门、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要求,通过新闻媒体或公开公示栏,把服务内容、服务标准、办事程序、办结时限等向社会公开并作出服务承诺,接受监督,为企业、投资者、群众和基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。
(三)推行限时办结制。根据审批或办理事项的繁简程度,对办事环节或程序进行量化,分别规定办理的时限,保证企业、投资者、群众和基层所申报的审批或办理事项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。
(四)推行失职追究制。对因没有尽到职责而导致企业、投资者、群众和基层申报的事项延误、漏办甚至申报材料丢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,要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。
(五)推行否定报备制。对企业、投资者、群众和基层申报的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审批或办理事项,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向其说明原因,同时将不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呈送主管领导签字后备案。
(六)推行无偿代办制。对涉及同一单位两个以上环节或部门办理的事项,第一个受理的部门要确定专人,负责联系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理(或由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同步办理),无偿代理企业、投资者、群众和基层的申报事项,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理时间。对涉及本单位以外的申报事项,要积极给予引导,对外来投资者,要热情接待,周到服务,主动协调联系,尽力提供帮助。
(七)推行一次性告知制。对咨询办理业务的企业、外来投资者、群众和基层工作人员,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,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、有关手续、具体办理方法;对办理的业务要件不全的,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的资料明细等;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内的事项,应准确的告知此业务应找那个部门、那位同志具体办理。
(八)推行“AB”角制。直接为企业、投资者、群众和基层服务的工作岗位,必须实行“AB”角制度,不得因出现空岗影响正常工作。